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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出口货物不退税即征国内税”说法的前世今生
作者:王霆轩    发布于:2020-06-22 12:27:29    文字:【】【】【

“已出口货物不退税即征国内税”说法,在外贸圈里影响甚广。但深究起来,却又似乎都说不清准确的出处和政策依据。

新冠疫情全球持续蔓延,打乱了正常的外贸经营秩序。很多中国企业已经出口的货物遇到了因在途时间延长造成动物及鲜活产品变质、腐烂、非正常死亡等灭失或无法交付,国外企业因经营状况恶化延迟付汇,甚至已破产而拒绝收货付汇等等诸多意外。随之而来的问题是,中国出口企业因未收汇而不能申报出口退税。于是“已出口货物不退税即征国内税”的说法,成为近期外贸圈普遍关注的话题。特别是正身处其中的出口企业,则更加感觉困惑。

那么,“已出口货物不退税即征国内税”的说法,到底源于何处?是否准确可信?在实际执行中又是怎么一回事?

这要从我国改革开放后出口退税制度的建立说起,来探究它的前世今生。

源于何处

一、出口退税制度建立和“免、抵、退”税办法的实施

为适应改革开放后新的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国务院于1985年3月,颁发了《关于批转财政部<关于对进出口产品征、退产品税或增值税的规定>的通知》,规定从1985年4月1日起实行对出口产品退税政策。

这标志着我国出口退税制度的正式建立,在随后几年中国务院继续对出口退税制度进行优化和完善。

为进一步扩大出口,结合国内增值税征收现状,简化企业获取出口退税的资金周转流程。国务院于1997年,以国发[1997]8号,颁发了《国务院关于对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代理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

这个《通知》所推行的退税办法,对我国出口退税工作影响深远,其基本原则被延用至今。我国目前正在执行的,针对生产企业出口的“免、抵、退”税办法,和非生产企业出口的“免、退”税办法,正是在此基本原则之上的进一步发展和细化。

    二、企业出口货物却不申请退税怪象的出现及原因分析

“免、抵、退”税办法在政策设计上,是将企业承担的由上游转嫁层层抵扣而来的增值税,直接退还给出口企业。这就直接了企业的出口成本,增加了其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价格竞争力。政策的预期效果应该是出口企业积极踊跃的申请退税,但实际执行效果却不尽如人意。数据显示,海关统计的货物出口额大于向税务机关申报的出口货物退(免)税销售额。这说明存在部分企业已完成货物出口,但却不申报出口退税的现象。

随后的调查研究发现,企业出口货物却不申报退税的原因有三:

    1、征、退税之间存在税差,申报出口退税将导致企业的实际利润减少。

按照我国当时的税制设置,即使企业获得足额退税,由于销售额入账必然会使企业增加所得税、附加税、教育费等附加及各种地方性收费。造成的实际效果是“退小税、征大税”,出口企业因而没有申报退税的意愿。

    2、外贸企业直接向国内生产者收购农副产品,为获得更高利润选择不开增值税发票,导致无法申报出口退税。

按照国家规定,外贸企业收购农副产品出口,应向生产者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实际情况是,很多外贸企业出口农副产品时,向农户直接收购,甚至是向国内大型养殖场收购,都不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样做的利益驱动有二:一是外贸企业本身就不想申报出口退税,可以避免“退小税、征大税”;二是可以使农副产品生产者减少入帐,以此为条件来压低进价,使买卖双方都得到好处。

    3、出口未收汇,核销单被骗或报关单证遗失等原因,造成出口企业无法申报退税。

基于当时的市场、法制环境和外贸从业人员水平,确有少数外贸企业被不法外商欺骗不能完成收汇,或者因管理不善造成单证遗失等情况的发生。最终导致货物出口了,却无法向税务部门申报退税。

发展演变

    三、“已出口货物不退税即征国内税”规定的出台及发展演变

企业出口货物却不申报退税,造成的危害是显而易见的。

一是破坏了增值税征收链条的完整性,造成国内增值税流失。货物在出口环节不按规定申报退税,就会导致货物在上流的国内流通或生产环节不按规定缴税情况的发生。

二是给不法分子代开、虚开增值税发票留下可乘之机。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却不申报退税,也不向国内生产者索取发票。可能被不法分子利用,将这一部分未开发票虚开给其他企业用于抵扣税款或骗取出口退税。

三是影响了国家贸易统计数据的准确性,造成海关数据和国税总局数据之间的不匹配,影响国家经济宏观调控的准确性。

为了弥补执行漏洞,完善制度设计不足,进一步推进“免、抵、退”税办法的实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2年1月13日颁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针对已经暴露出的怪象,该《通知》第五条规定:“生产企业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收齐有关出口退(免)税凭证或未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手续的,主管国税机关视同内销货物计算征税。”

这是“已出口货物不退税即征国内税”规定,首次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出现,也是外贸圈流传相关说法的最初来源。

随后的一段时间里,“已出口货物不退税即征国内税”规定,又经历过三次调整演变。

    四、“已出口货物不退税即征国内税”规定被完全废止

社会管理是一个不断调整适应的动态过程,当市场情况发生变化,企业利益诉求发生变化,体现政府宏观调控和监管意图的法规文件也会做及时的调整变化。

近几年的市场环境和政府监管之下,企业出口货物但不申报退税的利益驱动已不存在,“已出口货物不退税即征国内税”的规定也就失去了继续存在的基础和必要。随着《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 年 第 24 号)和《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财政部令第83号)两份文件的发布。至2016年8月18日,“出口货物不退税即征国内税”规定所依据的4份法律文件被全部废止。

至此,“出口货物不退税即征国内税”规定,作为我国出口退税制度建立和不断完善过程中曾经的一项重要内容,已完成使命而退出历史舞台。

正确处置

    五、已出口货物因未收汇而不能申报退税的正确税务处置

一个完整的出口贸易流程,应包括“货出”和“款进”两个部分。只有完成“款进”(即收汇)后,企业才能够享受出口退税政策。

由于国际贸易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总是会出现货物出口之后,却不能完成收汇的情况,继而对申报出口退税造成影响。此时,出口企业可依情况分别选择以下两种方法进行税务处置:

    A、视同收汇处理

以下9种原因导致不能收汇的,出口企业可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视同收汇处理。

    1、因国外商品市场行情变动的;

2、因出口商品质量原因的;

3、因动物及鲜活产品变质、腐烂、非正常死亡或损耗的;

4、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的;

5、因进口商破产、关闭、解散的;

6、因进口国货币汇率变动的;

7、因溢短装的;

8、因出口合同约定全部收汇最终日期在申报退(免)税截止期限以后的;

9、因其他原因的。

B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货物出口之后,出口企业未能在退(免)税申报期限内收汇,又不属于以上所列9种原因的,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来源:海关出版)

 

 

 
脚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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